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法律法规 > 财税司法解释 >
结构性减税新政: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
www.110.com 2010-07-30 11:18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二、制定相关政策的目的

    国家制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免税政策等,主要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同时,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的具体落实。

    三、执行相关政策的要点

    1、相关政策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