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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八大变化
www.110.com 2010-07-30 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1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以第511号国务院令发布。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的1987年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内容上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大变化:     1、新《条例》剔除了有关程序法的内容     老《条例》由国务院1987年制定,受当时我国税法体制尚不健全的影响,老《条例》的制定兼有一些属于有关征管操作程序方面的内容,是一部实体和程序兼备的税收法规。而这次修订后的新《条例》则删除了有关征管操作程序方面的内容,扩充了实体法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彰显出耕地占用税应有的实体法性质     2、新《条例》修改了征收机关     老《条例》第九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3、新《条例》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     为了贯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公平税负,新《条例》删除了老《条例》第十四条的“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新《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因此,修订与施行新《条例》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      4、新《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     新《条例》将老《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5、新《条例》调整了减免税内容     新《条例》用四分之一的条款调整了老《条例》的减免税内容。主要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等占地免税的规定。 按老《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新《条例》取消了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新《条例》同时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6、新《条例》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管法》      新《条例》删除了老《条例》与《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同时新《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新《条例》增加了临时占用耕地税收管理的条款     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8、新《条例》调整了其他农用地的征税范围     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而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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