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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5)
www.110.com 2010-07-30 11:19

  除宪法及税法对税收征纳行为作出有关规定外,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也对税收征纳关系作出规定,比如会计法规定,税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违反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税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又比如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有税收征收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

  总之,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要确立的规则是,税收征收和缴纳关系的建立,必须以法律为根据,无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应形成合法有效的税收征纳关系;我国法律已为税收征纳关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应当以此为依据维护我国的税收制度,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税收必须法定,无法律规定的不得征税,纳税人缴纳税款是法定的义务,无法律规定的不得形成纳税义务。

  三、严格规范税收征收主体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在内容上一项实质性的、重要的进展,应当是严格地规范了税收的征收主体。它对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保护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有直接的意义和深刻的影响,因此作如下分析。

  1.税收征收主体概念

  税收征收主体,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并且是具有确定性的,这是因为在税收征收和缴纳过程中,需要界定谁是有权代表国家征收税款的,而又同时必须明确,谁有资格接受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而只有规范地确定谁有权征税和有资格接受纳税,才能严格地落实税收责任,包括征税责任、执法责任、保护纳税人利益的责任、保护国家税收的责任等。征收主体规范化,才能防止税收秩序的混乱和国家税收的流失,避免税收权力的滥用和有职权者怠于职守。因此,必须规范税收的征收主体,将这些主体法定化、公开化,使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既承认其权威,又可以对其进行监督,这在当前税收活动中是很有现实意义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这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进一步的规定,有力地推进税收的法制化。

  税收征收主体,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采取了法定原则,也就是谁作为征收主体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国务院按照法律的授权来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还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委托一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或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定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税款,这些都应当看作是法定的征收主体的一部分,但它又与税务机关有所区别,它们所承担的责任有别于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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