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文书 > 个人税务登记表 >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www.110.com 2010-07-30 13:08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日期: 地税微机代码(7位):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

  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核算方式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独立核算 □ 非独立核算

  度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单位性质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网站网址国标行业□ □ □ □ □ □ □ □

  适用会计制度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企业会计制度 □ 小企业会计制度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项目

 

  

内容

 

  联系人姓 名身份证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种类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

  投资方名称投资方经济性质投资比例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三份。国税局、地税局各留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分类标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