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及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法制化完善而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一套比较成熟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纳税人权利规定的国际比较
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都从法律上在规定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同时,也详细规定了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其规定虽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内容上具有相通之处,归纳起来主要为纳税人规定了以下权利:
1、获取信息的权利。即纳税人有资格知道现行税收制度,包括征税的法律规定以及被课征哪些税种等。如加拿大规定,纳税人有权免费获得《所得税法案》的完整而准确的信息;韩国规定,纳税人有权就纳税义务及税收筹划向税务机关咨询,以取得纳税信息和资料。
2、享受礼貌与周到服务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利要求在纳税过程中得到税务人员的礼貌对待和高效率的“服务”。美国“纳税人权利法案”还规定,如果纳税人认为IRS职员没有提供专业的服务、照顾,可以向其上司反映和投诉。
3、上诉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即纳税人如果与税务机构就纳税问题存在分歧,其有权要求税务复议机构进行复议,或上诉法庭。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纳税人可以有复议和上诉权。
4、只缴纳应纳税款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有权获得应享有的法定减免和扣除税款,但不允许违法少纳税款。如美国规定,纳税人如认为IRS错误核定并已征收其税款,可以暂不支付有关税款,而向税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核定其欠税额。韩国规定,纳税人不仅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及时将国税还给金(即纳税人误纳和超缴的税额)充抵应缴纳的国税或退还给纳税人,还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国税还给加算金(即税务机关占用超缴税款的利息)。
5、隐私及保密权利。所有的纳税人都有要求税务机构不无端干涉个人隐私以及为纳税人保密的权利。加拿大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当局仅为法律允许的目的使用其提供的个人与财产信息;美国规定,除非法律允许,否则IRS不得将纳税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任何人;我国的台湾省也严格规定了纳税人信息资料的使用人范围,纳税人信息资料除纳税人本人或继承人、纳税义务人授权之代理人或辩护人可以使用外,只有税捐稽征机关、监察机关、诉讼机关以及经“财政部”核定之机关与人员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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