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应先准备好如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③申请减免税的理由(申请报告);
④提供与减免税条件相符的情况和数据;
⑤申请减免税的税种、起止时间、减免的数额。
(2)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税务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3)主管征收分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期间也应向主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内容应包括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应缴税额及经营收入等情况。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批复权限如何划分?
(1)属于下列项目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报征收分局审核后,直接由征收分局负责批复:
①工业、农业、服务业新办企业(含三来一补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②从事港口、码头的特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③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延长3年及追加2年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④第三产业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⑤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⑥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车辆及其他符合税法规定减免车船使用税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