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土地
www.110.com 2010-07-30 14:14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审批类
办理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即时,但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以及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可不实行即时审核。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适用于符合文件规定的购房行为。
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购房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所办理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手续,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如下: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物安置)协议;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或法人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
购房人与被拆迁人不一致的,需提供户口本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属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
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标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减免税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报信息录入契税征管系统,打印《契税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确认并签章,即时将全部资料移交窗口审核人员,转入审核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时限:即时
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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