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1)531号)、《关于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2)462号)的规定,现对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规定如下:
(一)出口货物免税的范围
1.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 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
3.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4. 承接另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贸企业委托来料加工业务的工缴费;
5. 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劳务收入。
(二)企业申报方式
1. 按月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出关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于次月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在纳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栏。
2. 按季审批
①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季度出口免税审批手续。在办理出口免税审批手续时,仍不能提供完整的出口货物单证的,应视同内销照章纳税。
②对企业以前季度单证不齐的已税出口货物,如当季收齐出口单证需补办免税的,应按季填报《广州市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补办)》(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补办)》)连同有关补办免税申报资料,与当季免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其中,企业第四季度的出口货物补办免税的申报资料,应与年度免税清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③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补办免税的申请进行审批后,应根据同意补办免税的出口额出具《补办免税证明》,作为企业申报纳税时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补充资料》)“(-)____季已税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补办免税的销售额”的依据。
3. 年度清算
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上一年度出口免税的清算手续。清算完毕后,国家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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