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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退税申请不作答复,纳税人是否只能申诉
www.110.com 2010-07-30 14:18

  海关对退税申请不作答复,纳税人是否只能申诉

  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并通知纳税人。决定予以退税的,应当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税款的手续,退还的款项包括多征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这是退税制度的基本操作流程。

  但是,如果海关未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救济,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申诉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海关规章,第120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以下简称“《申诉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也就是说,申诉是对已经丧失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申诉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同时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尚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内,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尚在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考虑到复议和诉讼途径更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根据有关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海关可以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

  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

  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正在审查处理中的;

  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申诉事项已经其他海关作为申诉案件受理或者处理的;

  申诉事项已经海关申诉程序处理,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仅对海关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提出不服的;

  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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