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开征燃油税:老话题的新看法
二、什么是法律主义:《立法法》意在授权立法还是限制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本质溯源:真的只是部门利益交错?
四、燃油税的法治路向:税与费的法律界限
五、回归民生权利:走向程序的时代
六、渐进和谐:几个现实问题的说明
对于系统研习过法律学、政治学或社会学的人而言,税收法律主义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大意是指税收事项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的通过或审批,只有依据法律确定的税收事项方才符合正当合理性要求。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一个新税种的开征、变更或取消,均需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然而,由于中国内地法治传统的缺失和现实政策的困境,尽管税收法律主义已经逐渐走入税收立法的视野,但毕竟还没有完全得到的遵守和实现。最近,围绕燃油税开征,学术界及社会舆论展开了广泛讨论。尽管政府是从基于政策利好的角度推进行政目标,但也正好合乎时点地说明了税收法律主义真正成为政府自我约束基本原则的尴尬窘况。
一、开征燃油税:老话题的新看法
(一)“燃油税”说法的由来
1994年1月1日,海南省将公路养护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和运输管理费“四费合一”,改为只征收燃油附加费。这被认为是我国“燃油税”浩浩征程的起点。1997年,国家颁布《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来代替养路费”,由此燃油税开始正式出现在法律文本中。1998年10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里,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但是由于各界意见分歧较大,全国人大两次否决了此议案。1999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将《公路法》第四章第36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关于《公路法》第36条是否已然明确燃油税这一税种,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两种解释:一种说法认为《公路法》第36条并未明确确认燃油税是一独立税种;另一种说法则认为《公路法》第36条已经明确确认了燃油税为一独立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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