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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之初探
www.110.com 2010-07-30 1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转变政府管理职能、顺利实现与国际接轨等方面都将产生非常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同时也给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理念带来了新的革命,及给税收工作方式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深刻领会、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内涵、正确处理好贯彻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各个方面的关系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的现实问题,也是税收理论界亟需研究的课题。本文试从浅析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内涵、正确理解和把握好贯彻行政许可法各方面的关系等角度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 浅析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内涵 

   (一)基本含义。 就“许可”二字而言,含有“应许、允许、容许”之意,应许与允许基本含义基本一致,但与“容许”存有细微区别。当许可的一般性行为上升为行政行为时,更多地包含着“允许”、“准许”、“审批”之意。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权利,涉及到政府与市场、与公民法人和组织、与其他政府管理方式的关系,换而言之,涉及到公权与私权、行政权力配置的问题。
   (二)权利的属性。 行政许可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是对申请人的一种授权、赋权;或是对申请人的权利的判断与核实?这个问题对于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十分重要。这里从权利产生的渠道分析,权利的取得与行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渠道:一是公民法人组织的权利取得来自于法律的授予,这是最主要渠道。因其来源于法律,自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个层面是来自权利推定,即法无明文禁止的推定为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受法律的保护。第三个层面是其他的渠道,包括通过交易、买卖关系获得权利以及由于个人习惯而享有权利,等等。上述三个层面的来源,并不包括来自行政机关的授予。 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不是对相对人的权利施舍,而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组织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的判断与核实,是对他们行使权利的保障。
   (三)倾向于约束“官”的“双刃剑”。行政许可法第一章总则的第1条明确了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行政许可法条款中规定的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法律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监督原则等。这些原则的基本意义在于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公民还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都要依据法律规定,遵守法律程序,实行法律监督,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违法违规。所以,与我国原有的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相比,行政许可法在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同时,偏重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行为,是一部限制、约束“官”的善法。
   (四)行政许可是对外部行政行为的规范。这里所说的外部,是相对于行政机关作为一个体系的内部性而言。从这个意义而言,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财务、外事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具体又分为两层意思:首先,“机关内部”包括一个机关对另一个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的审批;其次,对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的审批也不属于行政许可,这里的事业单位包括教育部门管理的学校、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团体、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新闻出版部门管理的出版社等。
  (五)规范行政许可权力的运作。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六项许可范围: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的活动;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是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特殊荣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置、设施、产品、物品中,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六项内容一方面体现了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规范设定,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另一方面,又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六)“还权”于民众的法律。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了四项不可设定行政许可行为的范围: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在法律条款中引入了“自主”、“自律”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等内容,充分体现了这部法律的时代性,体现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肯定与尊重。

    二、 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思考

  税务部门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在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新、旧管理方式方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旧的管理方式方法向新的管理方式方法转变的过渡时期,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了解在行政许可法未正式实施前,税务部门自身在行政许可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设立时间跨度过长,与现在的经济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二是行政审批环节税务机关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可能,并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存在对纳税人的侵权。三是部分规定不尽科学、合理。四是部分行政审批程序繁琐,既耗费纳税人大量的精力,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无谓劳动,等等。以史为鉴,可明世理。清楚在过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可以促使税务机关尽快实现思想观念的重大转变,适应新形势对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需要,从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二)正确处理好新旧行政许可的内容与范围变动之间的关系。据统计,2003年底,涉及税收优惠、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前扣除等多个方面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达到100多项,内容庞杂。而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确认,规定了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等六大项。通过前后比较,可以更清楚地掌握行政许可法带来的变化,明确哪些行政审批事项是已经精简的;哪些是随着形势变化增加的新内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进一步掌握税务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内容。在贯彻行政许可的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不能擅自变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可以进行许可的,要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程序;对没有设定许可审批的,一律不得确定审批。
   (三)正确处理好精简审批与强化管理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片面地认为:如今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减少了,似乎很多事情都可以放任不管了。其实恰恰相反,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并不等于放任不管,反而要求税务机关做到强化监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充分认识到强化监管的必要性。因为只有强化监管,才能更清楚地掌握行政相对方的信息,为市场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只有实行强化监管,才能充分体现在行政许可法面前人人平等,防止杜绝出现因放松管理而导致的执法不公,甚至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二是精简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只是在具体的管理方式方法上出现重大的改变,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向税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止出现管理过程中的“真空”。三是双重性,强化监管并不意味对行政相对方的单方管理,税务机关在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的同时,加强对税务机关本身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力度,将审批事项的权力、办理程序明确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员,确保证行政许可法真正落到实处。
   (四)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加强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既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二者不可偏颇。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又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既要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质量,又要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尤其是在服务与监督上下功夫:
   一是更新服务观念,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新的管理理念,二是提高行政许可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操作。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应积极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三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形式。要结合税务部门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提高行政许可执法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税务行政审批的效率;要借助于 “一窗式”、“一站式”办税服务模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积极构建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真心诚意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公布举报电话、完善监督机制。从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对管理对象的监督以及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等不同方面,完善工作制度,以保证行政许可法地税务部门的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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