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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引发税务部门新矛盾新问题
www.110.com 2010-07-30 13:28

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它回答了网络世界中一个最简单,然而以往又无法确认的问题:“你是谁”,从而,将有效解决长期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瓶颈”——诚信和安全问题。

  可以想象,伴随《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高潮将会到来。虽然电子商务因此迎来春天,可以解决已往发展中极力控制又难以规避的风险,但是,也对税务部门几十年来业务流程和方式形成极大挑战。

  那么,在实施《电子签名法》后,税务部门会面临哪些新矛盾、新问题呢?

  ——税收管辖权难以确认。目前,我国税收管辖权实行的是属人兼属地原则,即在我国境内的法人组织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收入的外国企业都有在我国纳税的义务。在属人兼属地原则管辖权下,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认成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前提。传统的商务行为中,纳税人的经营地点是确定的;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商务主体所在地难以确定,交易行为所涉及的买方主体、银行、服务器、网络服务商、卖方主体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理区域,适用不同地域的税收征管政策。纳税人可以任意选择纳税行为发生地,少缴税或者不缴税。实施《电子签名法》后,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虽然得到了确认,但是对纳税义务发生地仍难确认,电子交易的集约化程度还会加剧这种现象的产生。例如,总公司和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之间的往来,在传统的交易行为中是关联企业的组织行为,双方应分别核算各自的交易量。在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后,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不断通过电子信息整合为一个交易的主体,共同面对市场,各个子公司独立的经济行为越来越少,子公司的业务行为更加难以划分,使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尤为突出。

  ——纳税主体不易确认。在征管实践中,因纳税主体(企业法人或个人)的行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同一征税对象往往适用不同的税种,甚至在同一税种中,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如转让所得,如果是企业,就要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则需要征个人所得税;在传统转让过程中,纳税主体很好界定,但此类行为如果在网上进行,税务部门就很难判定其主体性质,因而也就无法实施有效征管。

  ——税收法规相对滞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为征税对象,凡书立、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纳税。但是,在电子商务行为中,书立、领受行为已经没有具体的纸质制品了,取而代之的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档。对于这些电子凭证如何征收印花税,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

  ——税收征管手段亟待提高。现有的税收征管实践中需要企业报送大量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的出现,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认可和使用电子签名数据方面产生了新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否共同认可电子签名。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需要双方事前签定协议,共同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2.税收征管档案的保存与查阅。纳税人接受电子签名需要一个过程,像现在的申报一样,不管Internet技术如何普及,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总是并存的。电子签名推广过程中,必定有一些企业采用电子签名,有一些企业还是报送纸质材料。这种情况下,如何保存和查询税务档案资料将成为税收征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3.认证方式的协作问题。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数据,必须经过第三方安全认证服务公司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而且只要取得资质的公司都可以提供这项服务。这就可能导致税务、银行或其他政府部门会采用不同认证机构的认证服务。那么,如果纳税人有多个认证服务,分别用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就会造成对纳税人管理上的混乱;4.对电子票证的需求日益迫切。目前,我国使用的票证中绝大部分是纸制文书,当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后,显然纸制票证已经不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如何尽快推出能够反映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缴纳税款情况的电子票证,成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关心的问题。

  面对诸多的问题,税务部门应迅速行动起来,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办法,积极探索《电子签名法》在税务部门的应用,进而加快“电子税务局”的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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