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税务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税务代理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代理关系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出自代理人的原因,其法律后果承担者直接归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若因代理人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5.有偿服务性。税务代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代理业是智能性的科技与劳动相结合的中介服务业务,它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效益为目的,在获取一定报酬的前提下,既服务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又间接地服务于税务机关。
(二)税务代理的原则
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服务,因此,税务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选择谁为其代理的权利;代理人同样具有选择其所代理对象的自由,在被代理人向其寻求代理时,代理人拥有接受委托或拒绝代理的选择权。代理双方依法确立的代理关系不是依据任何行政隶属的关系,而是依据合同的契约关系。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代理,被代理人也不得违背代理人意志,胁迫为其代理。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2.依法代理原则。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其次,税务代理人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务代理人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代理人应纳或应扣缴税款。税务代理人的所有执业行为还须按照有关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另外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还应体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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