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平时财务管理水平较差的;
10、其他认为要重点检查的。
(二)立案查处的标准
税务检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2、未具有前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检查对象的方法。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利用现有的信息、数据资料,通过调查研究,运用人工梳理分析或计算机处理等方法,确认检查对象。
(四)税务案件的管辖
1、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负责依法征收的税收的税务检查工作,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
2、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3、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五)制发检查任务的文书。确定检查对象后,应填写《税务检查项目书》,记载检查对象名称、检查理由等内容,并分别类型、分工,填写《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分送税务检查部门实施。被确定的检查对象,属管辖范围外的,应填写《转交单》,移交有管辖权的国家税务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税务检查准备
(一)税务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分解检查任务给检查人员,并部署检查要求、步骤、方法以及解释税收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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