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精神,突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依法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广泛监督。
1、明确要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依法行政,第1条修改增加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3、税收严格按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第5条第1款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4、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第8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第13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6、第9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7、第10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9、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0、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
11、第30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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