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撤销权(6)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确立而产生的。一旦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欠税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判决,它将对税务机关及其他债权人、欠税人和第三人产生效力。
1、对税务机关及其他债权人的效力。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之后,其所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范围(即欠税人所欠税款和所欠债务)为限,对于欠税人不当处分的财产超出债权保全的部分,则不应发生撤销的效力。
2、对欠税人的效力。被撤销的欠税人的行为,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欠税人应将第三人返还财产用于欠税的清缴和其他债权的清偿。这也就是说,如果欠税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欠税人免除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同时,在有偿处分行为被撤销后,欠税人也应向第三人返还所得。另外,依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欠税人负担。
3、对第三人的效力。欠税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无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或有偿取得财产但主观恶意的第三人应向欠税人主动返还取得的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四 小结
税务机关的撤销权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作为民法中的一个权利概念被引入《税收征管法》中,无疑是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一大进步。由于它是以规定税务机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为前提,同时又以人民法院作为撤销权行使的裁判机构,这对于贯彻依法治税的政策,保障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希望有权机关对税务机关的撤销权的行使作出详细的解释。这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降低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带来的败诉风险,而且有利于税务机关真正落实依法治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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