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深圳彩民在兑领500万元头奖后,提出彩票中奖不应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中奖是否应缴税?这一话题再次引起各方争议———
彩民:中奖缴税等于重复纳税
10月3日,深圳一位彩民以10元单式机选票独揽深圳国庆期间唯一1注“双色球”500万元大奖。中奖得主蔡先生在深圳市福彩中心领取奖金后建议,彩票中奖取消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
蔡先生认为,每张彩票的彩金已经扣除了35%的公益金,彩民在购买彩票的同时已为社会福利事业做了贡献,而且彩民击中500万元的机会微乎其微,中个500万元大奖,却还要上缴20%的“个人偶然所得税”,虽然对外声称是500万元大奖得主,而实际上到个人手中的却只有400万元奖金,心理实在是有点不舒坦。为此,蔡先生建议取消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让中奖彩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500万元得主。
蔡先生这一番意见引起一些彩民的共鸣。陈先生认为,彩票的35%公益金已经是用于福利事业,应该效法有关的捐赠条例,中奖后免除缴税。李伯则说,中1万元以上就得缴了2000元以上的税,这20%的税金太高,加上买彩筹集的35%的公益金,这无形中等于重复纳税。
彩票中心:按国家规定办事
“以前彩票中奖不用缴税,为何如今又要缴税?”一些老彩民不解地询问。据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彩票中奖,奖金超过1万元以上,就应该缴纳20%的个人偶然所得税,这是国家的税务政策,缴税是执行国家规定。
据一些老彩票发行工作者介绍,以前由于旧式的彩票玩法奖金不高,地方税务规章制度也未完善,因此在1999年之前,广东福利彩票中奖奖金是不需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的。
不过,此举到了1999年就被打破。1999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财政税务规定,彩票中心执行的个人偶然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于购买彩票中奖奖金收入超过1万元的,广东省福彩中心代扣代缴20%的个人偶然所得税,其中单式投注以“注”来计算,而复式以“一次”来计算。
有关负责人表示,购买彩票的彩金中35%资金是纳入公益金,是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资金,并非税金,而中奖后的税收则是用于地方建设,与公益金用途不同。
经济学家:缴税补充国家财政
主要从事消费者行为、博彩等领域研究的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李刚,从2001年起开始研究彩票领域。他认为,彩票中奖是微笑纳税,所缴的税属于意外收入所得税,用于调节收入差别,这没有什么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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