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左某从某彩票中心购买了5注彩票,号码相同。该号码中一等奖,每注奖金8000元,共计40000元。在兑奖时,某彩票中心告知左某,其应依法按偶然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彩票中心代扣代缴。左某认为,根据彩票中心公布的“承销细则”,单注奖金1万元以上者才按20%的税率由彩票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彩票中心以5注奖金累计总额为起征点代扣个人所得税,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彩票中心支付扣除的奖金8000元。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左某对彩票中心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服,能否以彩票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彩票中心依据税务机关的授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代表税务机关行使扣税职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左某对该行为不服,有权以彩票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彩票中心在向社会公示的承销细则中并未注明同时购买两注以上彩票中奖应累计计税。其在没有向彩民公开告知的情况下,自行任意解释中奖纳税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本案应当依法支持左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彩票中心支付左某扣除的奖金8000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彩票中心是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机关承担。左某对彩票中心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服,应当以税务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以某彩票中心为被告起诉的,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评析】
首先,从彩票中心的法律地位看,其属于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捐助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事业法人,即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以公众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它虽以营利为手段,但非以营利为目的,所得利益用于公益事业。彩票中心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销售彩票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与彩民之间构成合同关系,主要合同义务是向中奖的彩民支付奖金。从这个角度讲,某彩票中心的法律地位是民事主体。同时,某彩票中心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还负有代扣代缴中奖彩民的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彩票中心在作为彩票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同时,又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扣缴义务人。作为纳税人,左某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地位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彩票中心是否是行政主体呢?回答是否定的。根据行政法学理论,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彩票中心作为事业法人,既非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职权的行政机关;也非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即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彩票中心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应定位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一)它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既非源于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基于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而是基于税务机关的委托,行使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从而区别于卫生防疫站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其代扣税款时系以税务机关名义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将税款上缴国库。因此,某彩票中心在向中奖彩民左某兑奖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既非民事主体,又非行政主体,而是行政主体(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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