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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代扣
www.110.com 2010-07-30 17: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因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需要升级以适应新的费用扣除标准。

  本文用于指导代扣代缴义务人升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

  一、升级注意事项

  1、确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版本是V1.1。打开软件首页快速向导即可看到,如下图:

  

 

  若当前版本号低于V1.1.00(如V1.0.XXX),请先将软件升级至V1.1.00。可从光盘里获取该程序(点这里下载1.1版本:GSDKDJ_1.1.00_ZS_20070702.EXE)。

  2、选择升级时间。若2008年2月所得的申报表未曾申报过,则您需要等到2月所得申报成功后,或于2008年4月1日后,再进行升级。

  3、升级代扣代缴软件。关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双击运行“点这里下载升级程序GSDKDJ_1.1.01_ZS_20080303.EXE”程序,单击升级按钮完成升级。

  二、升级注意事项

  1、升级完成后,应确认升级是否成功。在填写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报表时,如费用扣除标准显示为2000,即表明升级成功。在填写3月所得申报表之前,务必核实升级是否成功。

  2、如果2008年3月及以后月份申报表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为1600元,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在接收申报反馈信息时会提示“费用扣除标准不合法”,如下图:

  

 

  此时,请按上述步骤进行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的升级。升级成功后,应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报表填写界面点击“高级设置”下拉按钮,选择“整月数据清除”,之后才重新填写3月所得申报表。

  3、如果2008年2月及以前月份申报表的费用扣除标准提前调整为2000元,则代扣代缴软件在接收申报反馈信息时会提示“费用扣除标准不合法”。此时,请重新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V1.1.00版本,重新申报2008年2月所得的申报表。

  4、对于2008年3月以前的自查业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暂时无法处理,需要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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