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社会上俗称“起征点”)按每月1600元执行。一些外籍人士对他们是否也享受这个政策感到不清楚,打电话到福建地税12366请求解释。咨询员根据相关政策将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国务院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中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有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无住所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4800元;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可以减除1600元的必要费用;
3.明确了“三险一金”不征税,提高其免税的立法层次;
4.规定了免税的津贴补贴范围。
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和《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93号),强调了新标准全国执行的统一性,重申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并对各地擅自出台的减免税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相关问题的具体内容及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有:
一、新的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这条规定是针对享受或参照享受每月3200元附加减除费用的无住所人员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人员(下称“境外所得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是适用原800元还是新1600元而言的。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基本扣除的问题
全国人大通过修订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现行800元提高到1600元的决定,是解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对所有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来说都适用。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和境外所得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附加减除费用是对他们的纳税义务赋予的一种税收优惠,自然其基本扣除额应当与有住所人员(即本国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对象问题,实施条例列举了五种对象: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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