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何规定?
www.110.com 2010-07-30 17:07

  1、据苏地税函[2001]80号文:

  2002年度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减除费用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并按实扣除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简称“四金”)。

  鉴于学校教师与医院医生、护士实行的工资制度不同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教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免税项目的请示》的批复(苏地税函[1997]121号)规定,从2002年起,教师、医生、护士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金额的计算不再比照实行公务员工资制人员的扣除标准,改按上述规定执行。

  2、按照江苏省地税局通知精神,2002年度起,全省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为每人每月1,000元,个人按规定比例向指定机构实际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据实扣除,“四金”不再实行每人每月300元的定额扣除标准。

  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支付个人工薪所得时,均按上述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行公务员工资制人员的工薪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扣除“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102元”和职务津贴。

  (注:苏地税函[2001]80号文:2001年度,我市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金额为每月800元以及“四金”。为计算简便,可选择“四金”定额扣除方法,标准为每月每人300元,同一单位计算“四金”扣除额时,只能在定额扣除和按实扣除两种办法中选用一种。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金额为每月800元以及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102元、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差旅费津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