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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www.110.com 2010-07-30 16:47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需要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对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稽查中应把握以下三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纳税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在国外居住的理由不再存在时,如果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使该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甚至连续几个纳税年度内,都未在中国境内居住过,他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自全球的应纳税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视为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凡达到这一标准的,应将其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由境外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或个人支付的部分可予以免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对居住满五年的个人(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每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年),其纳税义务的确定,财政部在财税[1995]98号通知中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的征税,视其有关纳税年度在华居住的状况而有所不同,从第六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度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纳税人在第六年起的某一纳税年度中在境内居住不足90日,则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确定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案例] 某中国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1993年被派往国外工作,国外工作期间,该人只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任何其他所得。二年后,此人回国,并以二年在中国境内不居住也没有取得所得为由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经查实,此人系中国公民,二年间,在中国境内没有居住,但户籍及家庭关系仍在中国境内,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可判定此人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其在国外工作期间的所得应在扣除费用标准后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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