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
www.110.com 2010-07-30 16:47

  问题:我是一家外服公司,从事代发工资业务时,遇到这样情况: 客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协议,由我们代发工资。客户公司于08.12月把支票交到我处,由我司分别于08.12月代发工资和09.1月代发奖金。问题1.谁是扣缴义务人? 2.奖金计税方法和申报期限。我们于08.1月给上述客户公司发放一次奖金,并于2月按全年一次奖金申报个人所得税。今年,09.1月发放一次奖金。现在客户要求于09.1月按全年奖申报当月发放的奖金。对此,我们提出质疑,这样做符合相关的税务规定吗?

  答复:1、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37号)的规定,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是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是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因此,如果扣缴义务人是在2008年12月份发放给个人全年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2月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