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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www.110.com 2010-07-30 16:4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这一决定将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修改和增加了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税法修订的相关内容,在现行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对四项条款予以修订,并增加两款内容。修订后,新的实施条例由原来的47条扩充为49条,分别从补充部分允许免税的项目,相应提高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额,增加税前扣除项目,维持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明确自行纳税申报的标准和有关申报规定,以及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等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条例对一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条例将需要长期执行的一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新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需纳税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现行《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与该标准相关的其他内容。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有: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平衡承包人与工资所得者的税收负担

  现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每月减除1600元费用后按规定纳税。考虑到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3月1日前所得适用1600元/月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22日下发通知,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强调,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师外出讲课收益纳入个人所得

  四川农业大学税法学老师罗俊表示:“对于新出台的《实施条例》,按照原来1600元的起征点,5%的个税比例,这次调整到2000元的起征点,就多出了20元给百姓,虽然区区20元不能做什么,但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还是可以办一些事情的,所以它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有利于社会公平。同时,设定2000元的起征点是考虑到总体物价上涨和全国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等因素,使减除标准具有一定前瞻性。另外,新修订的 《实施条例》明确了除现金、实物以及有价证券外,同时也应该将演员商演、租金、财政转让、老师外出讲课等收益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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