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有关规定,综合各县(市)区分局的调查测算情况,现就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标准适用的范围
(一)对建账且核算健全的个体工商业户和能够提供完整纳
税资料并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采取查账征收
的办法,依照法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应本办法。
对已建账但核算不健全和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不能提供完整纳税资料,但其应纳税额可以查实的,应依法采用查实征收方式征收,而不适用本办法。
(二)对已建账但核算不健全和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不能提供完整纳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适用本核定征收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
3、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劳务(包括装卸力资)的,或者临时从事经营、劳务(包括装卸力资)需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和委托支付单位代征的。
4、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三)核定征收标准适用的具体对象:
凡属于上述范围之一且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对象,具体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包括从事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商品零售、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娱乐、饮食、美容美发、诊所、办学、修理修配及其他服务性质的个体工商业户;
2、企业销售包干人员、私房出租业主;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4、临时从事经营、劳务(包括装卸力资)需到税务机关窗口开具发票和委托支付单位代征的个人。
5、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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