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个人所得税 > 境外所得税抵免 >
石油化工企业利用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纳税筹划
www.110.com 2010-07-30 17:15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内容包括:

  1.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税收抵免的限额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所得出应税所得额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该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抵免不足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如果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即抵免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