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福利费(其实还有补贴、津贴、住房公积金等等)都免纳个人所得税。我对税务没有研究,不知道这些规定是根据什么和怎样作出来的;我想,既然这样规定,自有它的道理。在这里我只想说的是,这样的规定到底对谁有利?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先让我来举几个我所耳闻目睹的例子:
一是党政机关的例子。党政机关,特别是一些发达地区的党政机关,一些有职有权的党政机关部门,一人一年到底发了多少福利费?这个问题除了机关干部们自己,恐怕只有老天爷才能回答,普通老百姓是根本无法知道的。说实话,就是专管收税的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也不见得心中有数。有鉴如此,作为限制某些党政机关自个儿乱发钱物的一项“德政”,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台了所谓的“阳光工程”,即对机关的福利费进行统一发放。出台这样一个规定,应该说想法还是不错的。问题在于,这个规定执行得究竟如何?规定既出,是否真的就“阳光”起来了?这个问题也只有天知道。因为20多年来的经验反反复复地告诉国人,中国现在所缺的并不是规定,而是规定的落实和执行——有数不清的规定打它一出笼的时候起,就不过是一纸空文。尽管如此,现在还是作一个假设,假设这项规定真的执行了,党政机关的福利费真的“阳光”起来了。那么,其数额是多少呢?这里仅举一例。据不久前新闻媒介报导,某直辖市党政机关干部的福利费被称为“3581工程”,即科级干部每人每月3000元,处级干部5000元,厅局级干部8000元,市级干部10000元。显然,这个已经“阳光”了的福利费数额是远远多于干部们的工资的。而这一部分的收入干部们是不需要纳税的。至于干部们、特别是那些有职有权的干部们的“灰色收入”,那就更不用纳税了。
二是科研院所的例子。我曾经与某勘察设计院一位中层干部谈过他们院的福利待遇。他说:“我们院平时的福利费也不是特别多,一年中主要是有两把很厉害。一把是上半年的半年总结过后,院领导要给全院的干部、科研人员和职工甩一把。这一把比平时就要多得多了。但更厉害的是年终即春节前的那一把,发得比较多。”我问:“到底有几多呢?保密不?”他说:“保啥密,你猜呗。”我说:“每人5000?”他说:“现在这年头,5000能算厉害?”我说:“那10000?”他说:“要多。”我说:“15000?……那就是18000?”他说:“已经接近了。不过,具体的数额还要根据干部的级别和科研人员的技术等级。最少的就差不多是你说的这个数。”他又说:“以上这两把现金是行政上给的,还有院工会,凡节假日也都有表示,多半是实物;再就是以工会、科协等名义组织开展活动,如每年的春游、秋游,元旦,春节,三八节,五一,十一,重阳节,等等,我们院多半都有活动,都有福利。”当然,所有这些福利费用的开支都是不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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