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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际避税港模式及税制对策建议
www.110.com 2010-07-31 11:00

国际避税港,是指某一国或某一地区出于吸引外贸、发展经济等因素的考虑,采取低税、免税或税收优惠措施,为跨国纳税人提供避税的便利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现行国际避税港多达350个,分布在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大多是一些小国、岛屿或港口、沿海或交通便捷的城市。但目前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城市或地区也开始步入避税港的行列,从而使避税港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我们根据国际避税港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同特点,将它们划分为六大模式,简单介绍给大家,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供我们加强税收立法参考,有效地打击和制止某些国内企业或跨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港,逃避我国税收管辖权,侵害我国税收权益的行为。

  一、国际避税港模式简介

  1、“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模式

  所谓免征直接税模式,亦称纯避税港或传统避税港模式,指的是所涉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简易,税种较少,仅课征少量的间接税,不课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与税等在内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这就意味着,任何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均不用向当地政府缴纳任何的税收。属这一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主要有巴哈马、淄鲁、百幕大、格陵兰、哥斯达黎加、瓦努阿图、英属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新赫布里底、新喀里多尼亚、法罗群岛、索马里、圣皮埃尔岛、密克隆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等。其中以巴哈马邦和百幕大最为典型。

  巴哈马邦位于美洲西印度群岛最北端的巴哈马群岛,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旅游业、以国际汇兑为对象的金融服务业和石油转口业等。该国税制简单、税种较少,以印花税、劳务费、离境税和赌博税等间接税为主,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不征所得税、遗产税、继承税和不动产税,不征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甚至免缴营业税、入港和出港吨位税等。凡在其境内设立制造业公司,均可享受l5年的免税待遇。在大巴哈马岛自由港区(无税区)领取执照的所有公司和企业,则更能获得到2054年前,不开征国内消费税、印花税和大多数关税的保证。巴哈马的公司法律制度极为灵活。公司(除银行和信托公司外)的注册,可以不提交审计过的账目。任何公司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票和可赎回股票。公司的董事可以是任何国籍的人,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召开董事会。凡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外的公司,可获得非居民公司的地位,不受巴哈马外汇管制的制约。至20世纪90年代,在巴哈马组建的各种公司已达1.6万多家,每年对当地经济的贡献约4000美元,且提供约3000多个就业机会。但绝大多数公司属于典型的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Paper?Company),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机构,在此注册的目的是为了避税。例如美国银行在这里所设l00多家金融分支机构,大多数是出于摆脱美国政府对直接资本输出限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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