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方法,因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的非受控价格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
例:某企业向一关联公司出售产品,单价为100元/件,而向另一非关联公司出售相同产品为单价150元/件,则税务机关可比照150元/件的价格调整其售给关联公司的计税价格。 考试吧与你同行
(2)转售价格法。即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应该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例:某公司申报以25万元从境外关联公司购入一批产品,又将这批产品以22万元转售给无关联公司。税务机关可按其转售给无关联公司的价格减除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该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假定该公司合理的销售毛利率为20%,则该公司转售此批产品的合理进货价格为:22×(1—20%)=17.6(万元)。税务机关可按这一价格调整该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进货价格。.
(3)成本加价法。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例:某企业向一关联企业销售10万元产品,该批产品成本为9万元,费用为1万元,该公司正常成本利润率为20%。按照成本加价法计算,该批产品的合理价格应为(9+1)×(1+20%)=12(万元)。税务机关可按这一价格对该公司售给关联公司的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对于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难以依次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调整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无类似劳务活动正常收费标准的,可按提供劳务成本加正常利润进行调整。
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或收取、支付使用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5.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因为关联企业间的关系属于独立法人与独立法人的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商业和财务关系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应因资本或管理上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而产生行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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