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国际税收 > 国际重复征税 >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www.110.com 2010-07-31 10:23

  一、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一)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亦称国际双重征税,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的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国际经济领域中跨国投资者和各国政府所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国际税法的核心问题。国际税法的许多规范,都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规范。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迄今已有很长的一段历史。它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①

  基于以上内容,我们将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特点归纳为以下四点:

  1.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行使征税权;

  2.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3. 课征税种的同类性,即两个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往往课征相同的税种或类似的税 种;

  4. 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即跨国纳税人同一时期内的同一收入,同时在两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二) 国际重复征税主要表现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在于: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两国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课税客体行使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其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点:

  1.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即鉴于各国对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同,导致跨国纳税人在两国均有居民身 份,而两国均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征税而引起的冲突。

  2.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即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按收入来源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所得重复征税而引起的冲突。

  3. 收入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则是由于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不一所致。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在实践中往往有一定的危害。这种危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