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国际税法领域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冲突的结果。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低税法、扣税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不同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有所不同。
关键词
国际重复征税 税收管辖权 低税法 扣税法 免税法 抵免法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免
国际税法是适应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从传统的国内税法部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综合性的税法分支体系.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没有国际重复征税,就没有国际税法这门学科。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因此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1.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具体分析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1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在纳税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这种一国的居民税收客辖权与另一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从理论上说,清除目前普遍存在的上述两种税收管辖权冲突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佳途径,是规定世界各国在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上统一行使同一种属人性质的或属地性质的税收管理权但这种理想的途径在国际税收的现实中是行不通的。
首先,由于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决定了它们在主张统一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还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处在资本和技术输出国地位的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其众多的居民企业和个人有跨国投资、转让技术和提供劳务服务活动,相对于资本和技术输入国而言,每年有更多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利润收益,出于维护本国的财权利益考虑,它们在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课税权选择问题上,自然更多地倾向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而且他们认为,对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由居住国统一行使征税权,能综合考虑纳税人在居住国境内的收入财产和负担情况,有利于体现课税公平合理。而处在资本和技术输入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其本国居民企业和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和在境外拥有的财产数额,相对于是居民来源于境内的所有和在境内拥有的财产数额而言少得多。因此,在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上强调属地性质的来源地课税权,显然有利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财政利益。另外,从资本输入国的角度讲,对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统一由来源国征税,有助于实现在资本输入国内外国投资的税收公平,能更好地鼓励促进国际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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