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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正稳步实施反有害税收竞争行动
www.110.com 2010-07-31 10:45

  欧盟财政部长们在去年年底就反有害税收竞争的行动达成一项过渡协定。这个协定为反有害税收作法的进程制定了时间表,要求在2002年完成。

  欧盟的反有害税收竞争行动要回溯到1997年12月1日,当时,欧盟各国拟制定一部以反有害税收竞争为目的的企业税收行为准则。按照这个准则,实际税负低于该国一般税负的作法,即为潜在的有害措施。准则要求对欧盟所有潜在的有害税收措施进行调查。

  在行为准则公布以后,欧盟成立了以勃乃马诺罗为首的特别工作组担负起评估200多件有害税收措施的任务。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勃乃诺罗工作纽发表一份66项税收措施表,这些措施被认为具有有害性质。因为对这份表有54种不同意见,欧盟财政部长们没有达成协议,也就未能正式通过。

  为了推动进一步讨论,勃乃马诺罗工作组将工作将重点转向金融分支机构,按股公司与总机构3种制度,并为这3个领域草拟了指南,现已附入过渡协定。

  必须指出,过渡协定其实只是欧盟一揽子税收规划中的一部分,它还包括对储蓄公告的建议和对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公告的建议,这两项建议完成的时间在2002年12月。

  1、改正有害税收措施的时间表

  根据过渡协定,欧盟财政部长们同意在2002年1月1日实际废除或修改有害性质的税收措施,但下列已执行的组织除外:

  2001年1月1日以前已执行的组织可以享受有害竞争税收措施的利益至2005年12月31日止,和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之间执行的组织可以享受有害竞争税收措施的利益至2002年12月31日止。

  从2002年1月1日起,公司不得再进入具有有害性质的税收作法。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某些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延长到2005年以后,但应得到部长们的一致同意。

  5、指南的内容

  勃乃马诺罗工作组在草拟的指南中对金融分支机构,控股公司与总机构3种制度中哪些税收作法属于有害性质,分别作了叙述。

  在金融分支机构制度方面,凡有下列作法之一的即视为有害,应予修改或废除。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利润的标准低于独立企业间比率,例如,以一个公式分摊利润;或者由于(a)分支机构国家的税负明显低于总机构国家的税向和(b)分支机构利润未受反滥用或其它措施的制约,致使分支机构利润得到总机构免税优惠。

  关于上述较低税负问题,比利时和爱尔兰都发表了评论。比利时认为上述(a)的提法应为“分支机构国家的税率明显低于税率成员国的最低税率。”爱尔兰则认为这个规定同欧盟制订的行为准则不一致,行为准则提出的标准是适用于一般成员国的税负,而非某另一成员国的税负。至于上述(b)项,比利时建议增加“这些措施应同缔约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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