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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助你降低涉税风险
www.110.com 2010-07-30 15:15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结构解读

  企业涉税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政策法规而导致企业现实利益或者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了自身纳税准确性,结果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为此需要承担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责任。

  企业所得税由于涉及的政策面比较广,应纳税额的计算难度比较大。如果申报表在体系结构的设计上能体现所得税政策要求,无疑将会降低填报难度,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也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加上原申报表本身在体系结构的设计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原申报表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原来为了正确填报申报表,常常是先根据政策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然后再把有关数据套在报表各项中,报表的填报很不方便。

  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紧扣现行所得税政策进行设计,基本上能体现所得税政策要求,“按表索骥”就能很快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便于纳税人申报表填报和正确执行所得税政策,同时也有利于今后加强所得税征管,实现所得税的精细化管理。新申报表在体系结构的设计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程序采用收支法,整个报表体系分为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四部分。报表上的项目除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和投资转让成本完全由税法认定外,收入总额包括会计上确认的收入(有些税法上当期并不确认)和会计上虽不确认但税法上应确认的收入,扣除项目包括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有些税法上当期并不确认)和会计上虽不确认但税法上应确认的成本费用,因此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并不完全由税法认定,对会计与税收差异集中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在新所得税报表中有一个疏忽之处,即在“扣除项目”部分,规定罚款支出为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又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再次反映,这就相当于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罚款支出作了两次纳税调整。因此,对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8至25行“营业外支出”填表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应删除最后一句,即“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根据上述对新申报表体系结构的分析,对于“扣除项目”部分的罚款支出,应按会计口径填报;对于税收与会计的差异(这里指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罚款支出)应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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