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纳税申报 > 纳税申报表 >
如何填写《捐赠支出明细表》
www.110.com 2010-07-30 15:15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指税法认定的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4日国税发[1994]229号):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噜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机构或单位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

  2.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

  3. 2001年7月1日起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

  4.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四)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六)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八)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己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纳税调整及祖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记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

  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一按税法规定己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一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卜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一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及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缴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填表要求

  (一)填表注意事项:

  1.捐赠包括现金资产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实物资产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企业将实物资产用于捐赠,应分为按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业务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和按资产账面价值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中反映,捐赠支出业务在本表中反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