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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及法律责任(2)
www.110.com 2010-07-30 15:12

  11.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申报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对新征用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2.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申报缴纳税款)。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限期额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13.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14.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15.防洪保安费:与申报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城乡个体工商户每年6月份一次申报缴纳)。

  16.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在申报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17.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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