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纳税申报 > 纳税申报期限 >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期有关规定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30 15:12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鄂地税发〔2009〕51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期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申报期的规定,现对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期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从事个体经营、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在营业税、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人个所得税的,不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

  纳税申报期的计算方式,按《中华人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