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和应税所得率问题
一、法定税率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
(摘自《暂行条例》)
二、优惠税率
(一)两档照顾性税率问题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009号)
2.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是指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的划分标准,而不能理解为同一个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分段纳税。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1994年9月9日武税发[1994]178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1994]001号)
(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率问题
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2.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国务院2000年7月11日国发[2000]18号)
三、金融保险企业税率
(一)基本规定
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
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
(国务院1997年2月29日国发[1997]5号)
四、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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