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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www.110.com 2010-07-30 17:49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令人关注的一大变化是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的变化,产业优惠将代替原来的区域优惠成为最主要的优惠方式。本文在此对新税法下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几种优惠形式

  (一)加计扣除优惠

  1.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的,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关于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新税法将原来在财税主管部门通知中规定的加计扣除措施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并对该项政策做了适当调整:(1)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2)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安置残疾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二)减计收入优惠

  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我国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而内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则有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新税法将定期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方式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更为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方式。

  (三)税额抵免优惠

  1.对三类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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