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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务筹划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30 17:49

  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为主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新税法与原税法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企业应适应新政策,重新思考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问题,加强对专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

  一、免税收入的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正式引入“免税收入”这一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针对这一政策,将国债在二级市场转让时,应当考虑税收因素,只有当转让所得收益的利益大于应交税款时,才应进行转让。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是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根据这一政策,应尽量避免将公开发行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的股票进行交易。在不影响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以上免税收入,直接降低所得税税负。

  二、销售费用的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在当期扣除,而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将此类支出尽量计入销售费用,就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企业该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后滞。例如,企业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部门,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业务费、福利费等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公司,上述费用则计入产品成本。所以,企业应单独设立一个销售机构,这样,可以递延企业纳税时间,相应地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

  三、投资规模的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条件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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