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3年形成了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两套所得税制度。自1994年,财政部即开始着手对两税合并进行调研。由于各方利益的博弈,两税合并的进程缓慢,但在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磨难,终于突破重重阻力送到了立法机关的案头。在让我们欣喜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改革的艰辛,公平的来之不易。前后历经10多年的努力,新企业所得税法最终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我国建构和谐的税收征管秩序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实现利益平衡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过程是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中央主管机关、地方政府均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两税合并将阻碍引入外资,导致出现大规模撤资”为由,反对进行两税合并;另有一些部门则主张当前是完成两税合并的有利时机,应当积极推动两税合并。外资企业则以两税合并将提高其税负水平,要求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部门利益、地区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相互冲突与碰撞,导致两税合并的重重阻力。新企业所得税法本身即是有关行政部门、地方利益团体、跨国公司等多方利益博弈和协调的结果。作为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兼顾与平衡,如对在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设立的外资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保障其现有的税收优惠利益;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利于西部的扩大招商引资,促进西部的发展;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扩大内资企业的税前费用扣除,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等等。可以说,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中协调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进而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公平与正当,有利于提高生效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遵从度。
二、确立统一、规范和体系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制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除对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及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从而确定其中有效的法律条文、应予以修改完善的条文以及应当废止、补充的条文外,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方面的大量税收行政规章和各地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而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加以清理。两税合并之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将得到清理,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法规将大幅度减少,原有的矛盾和冲突的规定将得到修正,法规的体系化和透明度得以提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效力位阶,其权威性和法律拘束力也都将进一步提高,将更有利于企业在作出经营决策时预见其所可能承担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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