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下统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这“五个统一”是新税法较之过去的主要变化,又是新税法的精髓所在,必将对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走科学发展之路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新税法的主要特点
(一)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
1、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热情,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2、支持企业技术转让。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老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支持企业增加教育投资。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老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新老相比,一是新法在扣除比例上提高,并且允许超过部分结转扣除;二是在扣除基数上更加灵活并提高,新法规定扣除基数是“工资薪金”,老法规定是“计税工资”。
4、支持企业创品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老税法对于内资企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严格区分开,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般企业为2%,特殊行业为8%),业务宣传费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比较复杂,对于外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则据实扣除。新税法提高了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有利于企业加大宣传、争创品牌,对推进传统产业品牌化具有积极意义。
5、支持企业由于技术进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新税法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同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老税法规定,需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需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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