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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
www.110.com 2010-07-30 17: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初正式施行。从内容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一个增加、两个过渡”。

  “四个统一”是指: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同一个税法。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结合我国企业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考虑周边国家的实际税率水平,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同时,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三是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以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工资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范。四是统一并改进了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以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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