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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收征管改进
www.110.com 2010-07-30 17:49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其主要内容和特点表现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和纳税义务的确定,统一税率,规范计税依据的确认,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政策导向,整合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加强征收管理等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税收征管中的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征管能力、反避税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水平直接关系着税收收入的组织,关系着所得税的调控力度。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征管的新要求,文章提出,应优化税源管理机制,强化税源监控;深入有效宣传新税法,进一步加强日常征管,全面清理优惠政策,确保所得税政策的全面、准确贯彻执行;优化机构设置,职责合理分工,明晰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归属;积极推行反避税工作,防止税收流失。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及特点

  鉴于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逐渐显露出来的缺陷和不足,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将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及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和纳税义务的确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人课征制,取消了原有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采用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判定纳税人的身份。

  2.统一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税率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在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

  3.规范计税依据的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区别于原有税法中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仅就收入总额的外延进行列举而缺乏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前者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差异较大的现象,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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