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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渎职罪立法、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www.110.com 2010-07-31 13:07

  修订刑法改变1979年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过于笼统的做法,把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文,并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了以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罪为渎职罪的一般性规定,以第398条至第419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渎职罪的特殊性规定的渎职罪法律规范体系。修订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无疑将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渎职犯罪。

  为了解、掌握检察机关依据修订刑法惩治渎职犯罪的情况,我们就有关渎职罪立法、司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我们的调研情况及初步研究意见汇总如下,供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界研究参考。

  一、当前查办渎职罪案件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修订刑法第397 条所规定的渎职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过窄,使得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无法被追究

  根据湖南省检察院统计,1997年湖南省各级检察院共立案查处玩忽职守等渎职案件351件、409人,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实施以后, 因主体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撤案44件、58人;不起诉22件、27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无法被追究,其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案件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额损失,影响恶劣。例如犯罪嫌疑人彭某系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人代表(正处级),1996年初,彭某未经公司集体研究,擅自决定给公司派驻马来西亚的子公司经理韩某(在逃)开出授权委托书,韩某受委托后于1996年1 月20日至6月25日与宁波某投资公司议订了7份总价值1900余万美元的代理进口协议,7份协议均由彭某签字并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同时, 韩某又以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宁波投资公司签订了价值1900余万美元的进口买卖合同。接着,由宁波投资公司向银行申请并开出1900余万美元的信用证,韩某采取开假发票等诈骗手段在香港将信用证资金提出并转走,给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0余万美元。然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彭某由于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根据修订刑法规定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修订刑法第397 条将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许多国有公司、企业的职工对本单位领导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状告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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