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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界定标准
www.110.com 2010-07-31 12:55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税收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凡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者,可持批准的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当开具专用发票。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等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本罪不同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前者出售的是真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有非法出售的行为即能构成本罪,不以出售的数量大小为必备要件。出售数量较大的,是本罪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构成,法律规定较严的刑罚。出售数量巨大的,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律规定更严的刑罚。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则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营利目的,均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07、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界定标准:

  本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明知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出售;而后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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