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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出售发票 法律有何规定
www.110.com 2010-07-31 12:55

  郑州市李先生来电咨询:

  我的手机经常收到一些关于出售发票的信息,我的邮箱里也有这类信息,并说“量大优惠”。我知道这种行为系违法或犯罪行为,但对这些行为应承担哪些责任不是很清楚,请律师介绍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答:你说的这些现象我也经常遇到,这些出售发票的行为好多已经构成犯罪了。我国在对发票的管理上有严格规定,如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在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以及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应作的处罚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对严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即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和税收征收的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偷税、抗税、逃税和骗税,破坏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危害税收征管罪中重点介绍的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非法出售发票罪”,这三种犯罪也是目前比较猖獗的涉税犯罪。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是指通过合法方式、拾得方式或者通过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税收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有关规定,只有税务机关才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只收工本费。纳税人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自己使用,没有使用或者没有用完的,应如数交回或者以旧换新,不能出售。非法出售,是指行为人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他人,并收取一定价款的行为。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空白发票,如果出售的是填好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发票的来源可以是合法取得,也可以是非法取得,还可以以其他方式取得,无论如何取得,无论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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