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徵管罪」简介
大陆新修订的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编第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徵管罪,自第201条至第212条,涵盖了1995年修订的「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各处罚条款,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内容,由于刑法附件二规定了: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仍以税收徵收管理法、决定和补充规定执行外,有关刑事责任则依刑法危害税收徵管罪处罚。本文谨简介各种危害税收徵管犯罪特徵和其主刑规定如下。
两偷税、抗税、骗取出口煺税罪过
(一)偷税罪(第201条):採用违法手段,如伪造、涂改、隐匿、销毁帐册、票据、凭证、转移资金、财产、帐户、不报或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润、虚构事实骗取减税、免税等的,偷税额占应税额10%以上未满30%,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偷税额占应税额30%以上且偷税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抗税罪(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如拒绝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交纳税款、滞纳金;以各种藉口拖延不交或者抵制交纳税款;拒绝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殴打、污辱税务人员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叁)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转移或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交欠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骗取出口煺税罪(第204条、211条、212条):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煺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212条):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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