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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问题引发的
www.110.com 2010-07-31 11:31

  据统计,自 1994年以来,全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达上万起之多,占全国税收总量50%的增值税成为犯罪率最高的税种[①]。

  增值税作为改革开放以后,诞生了仅20年之久的新税种,从设立之初就遭到犯罪分子十分猖獗的肆虐。翻开97年新修订的刑法,里面赫然写明的以增值税一个普通税种为中心的罪名有四个之多,分别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个罪名围绕一个税种,保护之严密,打击之严厉实为罕见。笔者围绕增值税犯罪中较具典型意义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机理,犯罪构成并引发对遏制此类犯罪的探讨,就教于同仁。

  一、增值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机理

  增值税是自20世纪在法国发源的,且现已风靡全球。日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该税种。自1980年我国对这一税种进行了4年的试点,1984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后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可以说,从1994年我国确立增值税制度以来,增值税制度的运行和对相关犯罪的打击是相伴相随了十余年。

  在税收制度的角度上,增值税是对货物、劳务生产、经营中的新增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在传统的流转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保留了传统的流转税普遍征收、道道征税的特点,同时,由于它是按照增值税额征收的,所以克服了传统流转税重复课税的弊端,有利于均衡税负、保证财政收入,促进专业化生产与分工协作、方便出口退税,还有防止偷税的连锁机制[②]。因此,我国未来的商品税体系发展将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构成。增值税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③]。

  增值税的明显特点之一是价外税,即价税分离,价格不再包括税金(按照惯例,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三部分组成),这样可使企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经营效益不受税收影响,而且明确销方承担税负的原则,所以促进物资、商品的流通。增值税最突出特点则在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这种税制计算方法是以工业企业在本期生产环节上新创造的净产值或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新获得毛利为基数,统一税率并征收税款。它实行“征多少扣多少”的税款抵扣制度,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或者商品,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已缴纳的税额,购货方作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本道环节把加工过的产品或商品再销售出去时,就可以把购进上一环节已纳税款抵扣掉,只就本环节增值部分依率缴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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