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之一。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力度的不断加大,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如以法院判决作为 衡量标准的话,则办案质量却并不高,一部分案件被改变定性,一部分案件被宣判无罪,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检、法两家的办案人员对该罪在司法认定中常见的一些 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所持观点分歧较大。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这是该罪的本质特征。行政执法机关 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职责,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 通、环境保护、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等部门。这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 的利益。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 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必须对严重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虽然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刑法研究中两个不同的刑法概念,但我们可以通过对犯罪对象的种种分析进而来把握犯罪客体,揭示犯罪性质。
有论者认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将该罪的犯罪对象表述为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为,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刑事案件。但是,我们认为,徇私舞弊不移 交刑事案件的犯罪对象应该是刑事案件,而不是犯罪嫌疑人。一是仅凭《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并非只能修饰犯罪嫌疑人,同样也可以认为应当移交的是刑事案件。二是将本罪的犯罪对象理解为犯罪嫌疑人是不妥的。刑事案件的立案 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难判断,但行政执法活动不拥有刑事侦查的手段,因此行政执法过程中很难保证查到犯罪嫌疑 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移交刑事案件时一并移交犯罪嫌疑人是不切实际的。三是行政执法人员构成本罪的主要表现是,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办的案件,明知构成犯 罪而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甚至放纵犯罪分子,其所针对的对象是案件情节、危害程度、侵犯客体等。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所针对的应是案件本身,其 不移交的也应是其所查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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