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涉税犯罪 > 走私罪 >
走私罪
www.110.com 2010-07-31 13:10

  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和管理,通过运输、携带、邮寄等方式使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走私罪是对走私行为构成犯罪时的一个类罪名,根据不同的犯罪客体和所侵犯社会利益的不同,又分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数个罪名。对于不构成刑法分则该节所列的情形,而属于走私其他普通货物、物品,偷税,逃税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上,以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为前提,如果不足5万元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积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罪的共犯。按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无论行为人处于何种目的,只要是行为人明知道是走私行为而提供方便的,均成立走私犯罪的共犯。

  构成走私犯罪,并且有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是造成缉私人员重伤、死亡结果则以走私罪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进行并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